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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严厉打击涉非典违法犯罪的通告

郑州市关于严厉打击涉非典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预防、打击各种捣乱、破坏及违法犯罪活动,切实预防、控制和消除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非典病人以及病原携带者,公安机关依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上述人员及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员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隔离、留验、就地检验、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但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实施编造、传播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包括:扰乱政府机关、医疗等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医疗、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谎报疫情、制造混乱、哄抢财物的;无理拦截车辆或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23条、第27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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