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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对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利润率控制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对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利润率控制的通知
(吉省价综字[2003]12号 2003年5月4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我省对防治“非典”的药品、卫生材料等商品价格制定了临时差率(利润率)控制政策(吉省价综字[2003]8号),对流通领域其他商品价格,界定了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政策界限(吉省价综字[2003]10号)。5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发改电字[2003]24号),要求各地加强对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的监管,必要时实行临时干预。最近几天,我省个别地方大米、豆油等商品价格出现了上涨势头。鉴于这种情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现决定在防治“非典”特殊时期,对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利润率控制。具体规定为: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不得超过15%。违反这一规定的,均视为哄抬价格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可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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