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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禁止生产实心
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通知
(2003年7月1日 杭政办函[2003]1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确保杭州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72号)有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限制其它粘土制品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生产源头和建筑应用上加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工作的力度。现就我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下达采矿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政发(2000)233号)的要求,对列入“杭州市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的砖瓦企业按规定时间予以关停转迁,不得拖延。
  (二)市区(不含余杭区)范围内未列入计划表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关停转产。各有关政府部门不得新批实心粘土砖生产(含扩建)项目,不得供地和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凡实施关停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应拆除砖窑。企业土地不再用作工业用地的,应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并对生产用地进行复垦和恢复地貌。其粘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
  (四)实施转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可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五)有关部门对逾期不停产、不转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强制拆除其砖窑。
  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
  (一)建筑物中禁止使用粘土墙材的部位:框架结构建筑物零零线以上部位的内墙。
  (二)建筑物中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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