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对城市园林绿化
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湘建办[2003]62号)
各市(含县级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城建、公用事业)局、园林局:
为做好2003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二、三、四级资质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二、三、四级(含试行)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的人员素质、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建设业绩等经营管理和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附后)的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有关材料:
1、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3、企业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资金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近两年来的经营状况;
5、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统计表;
6、企业的工程业绩及工程获奖情况。
受检企业,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报有关材料。
三、年检办法与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3年5月20日开始,2003年8月31日结束。
城市园林绿化三、四级(含试行)资质企业由市、州建设管理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报我厅备案。二级资质企业由市州初审后,报我厅审定。报我厅年检的企业须在7月15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建设厅城建处,过期不予受理。
四、年检条件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近年来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可定为“合格”,对试行满2年且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可转为正式等级。
2、对于基本符合所规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或近年来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可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全格”的,试行等级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近年来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纠正,改正期内降低一个等级承接业务;试行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