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备前款条件的事务所,由地税机关予以公告;对原来不具备条件,后来经过整改,具备代理条件的,地税机关也予以公告。
三、凡发生需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在已确认的事务所范围内,自愿选择事务所并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签订委托审核协议书。前款纳税人在向地税机关申请税前扣除事项时,应附送事务所的审核资料和双方签订的业务协定复印件。
四、事务所在审核中发现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见我局将要印发的单项税前扣除事宜审核办法),一并上报经管地税机关。
五、各事务所每年要对本所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的5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上报市地税局和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审核企业的基本情况、审核事项的内容、对税收的影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
六、地税机关对事务所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每年要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检查。地税机关发现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证明的,将取消事务所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不履行职责或超越代理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事务所还要依照与纳税人双方的有关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将陆续出台事务所代理申请单项税前扣除事宜审核办法,具体包括如下:
(一)亏损确认和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办法;
(二)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审核办法;
(三)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办法;
(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办法;
(五)综合资源利用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办法;
(六)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审核办法;
(七)非营利医疗机构取得非医疗服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有关支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办法;
(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税收支与免税收支难以划分清楚,采取分摊比例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的审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