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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点及文中有关征管机关审核权限”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局部分所得税规范文件(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代理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100号)


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中介机构:
  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

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保障企业所得税收入,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办理申请手续。
  事务所在制作有关代理文书时,应当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为了保证对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质量,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地方税务局确认并予以公告的可以从事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事务所范围;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严重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价格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停业整顿的惩戒;
  (三)全面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公正的评价;
  (四)事务所自身经营不存在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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