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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盐务管理局关于省外调入酿造用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盐务管理局


关于省外调入酿造用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计价管[2003]737号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各市计委、物价局、盐业管理局:
  省调味品工业行业协会、微生物学会酿造学会“省调协[2002]9号文”《关于要求核定酿造行业用盐价格的申请》已收悉,考虑到盐行业的承受能力,经研究测算,对省外调入的酿造用盐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调入酿造用盐价格作价办法
  1、省级公司批发作价
  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每吨20元的定额管理费,加每吨25元的国家碘盐基金,加每吨2.56元的中盐管理费,再加增值税构成。作价公式:省外调入酿造用盐省级公司批发价=实际进价+定额管理费+国家碘盐基金+中盐管理费+增值税
  2、市、县作价
  市公司对县调拨价以省级公司批发价为基础,加实际合理运杂费,加9%的综合差率,再加增值税及附加税制定。
  县公司批发价以市公司调拨价为基础,加实际合理运杂费,再加12%的综合差率制定。
  市所在地市场批发价以市公司对县调拨价为基础,加实际合理运杂费,加10%的综合差率制定。
  二、酿造企业可根据年用盐量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用盐计划,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酿造用盐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二十条规定,酿造用盐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将酿造用盐流入食盐市场,不得转批或挪作他用,违者按盐业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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