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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收取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
信息中心收取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3]56号 2003年5月13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重新核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收费的请示》收悉。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按自愿申请和服务有偿原则,收取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接受查询申请,向查询者提供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含提供证明),可按每次每企业50元的标准收取查询服务费;提供外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含提供证明),可按每次每企业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收取查询服务费。
  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因公务需要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不得收取查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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