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市防伪印章
收费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吉省价经字[2003]10号 2003年5月14日)
吉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防伪印章收费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吉市价收字[2003]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第134号《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收费范围涉及全省的、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标准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省公安厅会同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于1999年6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印章行业清理整顿推广印章鉴别管理系统的通知》(吉公治字[1999]93号);省公安厅会同省级金融单位、省邮政局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在全省金融系统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通知》(吉公经文保字[2000]205号),于2001年1月发布了《关于更换预留印鉴的通知》。以上表明,省公安厅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换刻防伪印章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省范围的活动。按照规定,其服务价格标准应由省物价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