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00三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二)编制和落实防灾预案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情况以及降雨、洪水、地震等的趋势预报,制定和完善以灾害点预测、避让转移、人员避险和应急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及时提交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防灾预案的落实检查工作,及时预测、预报地质灾害,做好防治工作。
  (三)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3]24号)和《关于做好2003年地质灾害巡查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3]91号文)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汛前和汛期地质灾害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预测预警水平
  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县(市),要按照已经建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网络进行监测,同时对巡查、调查时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防灾预案并进行监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体系。未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县(市),要根据地质灾害调查、巡查时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及时建立监测网络,制定防灾预案,而逐步健全全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五)加强风景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新疆风景旅游区多分布在山区,山区往往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内风景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旅游人员安全,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六)加强科普知识宣传,落实责任制,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应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牧业点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七)加强联络,保障信息畅通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做到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报,保证信息畅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