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民间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粤民民[2003]3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有效地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及民间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民间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对上述非法民间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联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财产;其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民间组织违法行为:
(一)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
(二)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后没有按规定办理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擅自开展涉外活动或接受涉外捐赠的。
(四)业务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对民间组织的上述违法行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