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湘价费[2003]77号 2003年5月6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下最大决心解决好学校乱收费的问题”的批示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的紧急通知》(湘办发电[2003]24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大力度,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重要性。教育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教育收费秩序明显好转,乱收费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教育乱收费仍然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治理教育乱收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与党和政府形象。全省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下的决心解决好当地的教育乱收费问题。
二、对本地区的教育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除委托各市州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外,教育收费的立项定标审批权在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各级各有关部门无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另定收费标准。委托各地核定收费标准的,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要加强对该项目的成本费用审核,严把核标定价关,并抄送上级物价部门备案。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的教育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物价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内,不管是发文签字的还是口头承诺的,一律由原物价部门发文撤销宣布作废;其它部门和各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的,由同级物价部门督促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报请同级政府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当地政府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物价部门要主动向同级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政府主动撤销越权的收费文件和取消违规出台的政策措施,经汇报后确实无法撤销和取消的,当地物价局要向省局写报告。
三、适当调整有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为了控制我省教育收费水平,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03)24号电报精神,省局明确:1、初中、小学不得再办实验班和特长班等,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对实验班和特长班批准特殊收费政策,已经批准的要在这次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自清自查阶段取消:2、停止对高中阶段实验班的审批,已经批准的不得给予特殊的收费政策,已给予特殊政策的要在这次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自清自查阶段取消;3、除未举办民办学校的省市(州)级重点学校外,其它学校一律不得招收计划外生,符合条件允许招收计划外生的学校,要严格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原则,只有在本地当年的计划内生数量比上年有所增长的情况下,方可批准按规定比例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准以压缩计划内生数量的办法多招计划外生;4、停止对省市(州)级重点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各地物价部门也不得再对新批的民办学校批准收费资格,已经批准的要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四独立”办学条件的,要取消按民办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改按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5、中小学的书籍课本费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必订用书目录和省局核定的必订课本费标准收取,要求学校和学生自愿选订的课本和学具必须是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注明的选订课本和学具,除此之外的其它书刊、资料、学具和音像制品都不得进入学校直接或强制向学生发行,确有必要进入学校或学生自主选择范围的,必须经过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正式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纳入学校或学生自愿选择范围,更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订阅和购买;6、对社会的捐资赞助费,应在学生入学注册就读后进行,不得与招生和分数挂钩;7、全面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3)14号文件的规定,尽快组织好本地区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秋季开学前各地要组织对辖区范围内学校实行收费公示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要通过当地的新闻媒介广泛地向群众宣传,凡是学校没有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不符的,学生及其家长可以拒缴,以增强群众抵制乱收费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