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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环管[2003]153号)


各社区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互协作、联合把关作用,确保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予以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用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必须具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已被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否则不予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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