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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富岳外国语专修学院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富岳外国语专修学院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3]61号 2003年5月13日)


富岳外国语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申办学杂费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对自愿就读的学生收取学杂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学杂费:外语自考专科班每生每期(时间三个月)仍按原标准3000元收取:与国外大学合作办学的预科班每生每年不超过2万元;其他类型培训班的收费标准由你院按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确定。
  2、书籍课本费按实收取工本费。
  3、伙食、住宿费按不盈利原则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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