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四、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五、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企业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十七、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支出及调试、安装费用,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十八、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十、对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十一、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十二、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