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九、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此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
  十、对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联合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取得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十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二、对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四)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