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六)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来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五、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七、农口企事业单位可享受下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在《免税种植业、养植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三)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
(四)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业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