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
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冀地税发[2003]4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我省国有经济的改革、改制和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四)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