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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防治“非典”有关费用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防治“非典”有关费用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苏价电传[2003]22号 2003年5月4日)


各市物价局:
  为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加强与“非典”防治的有关收费管理,统一规范收费行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苏政发[2003]3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3号)和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文件精神,现将“非典”防治期间有关费用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防治“非典”期间强制消毒不得收取消毒等有关费用。对车站、机场、码头的候车、侯机、侯船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内部及自用车辆,以及公交公司、汽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营运车辆的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负责消毒或委托消毒,费用由自己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机构、医疗机构也不得强制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消毒处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非典”预防期间消毒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一律实行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测量体温、血常规检验、拍摄X胸片、测试血压和脉搏等医生认为必须检查的项目。
  三、为保证“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加快疑似病人的收治确诊,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持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后,不再由患者交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帐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对“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住院或留院观察,也应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医院对于参加医保的“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在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采取记帐的方式,患者无须逐项交纳各项费用。患者出院时,按规定进行确认并结算。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行为,严禁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病人。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典”防治期间医疗服务价格和卫生防疫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经检查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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