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3]173号 2003年5月14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
为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和土地事务代理服务行业的发展。现对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是土地事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自愿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土地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土地事务代理机构应符合中介服务机构规定、具备土地事务代理业务资质。
二、土地事务代理服务的范围包括: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补办土地证书、土地产权交易、用地报批、土地资料查询、土地相关的业务咨询以及国家和省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代理业务。
三、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定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和浮动幅度,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按照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核定。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代理费用。
四、属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需委托土地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属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代理服务费。
五、用户有自主选择直接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或委托土地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土地事务的权利。用户直接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办理,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土地事务代理机构服务。
六、土地事务代理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办理有关土地事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内容和范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