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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1998年3月30日印发的《济南市外地驻济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济政办发[1998]11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济南市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政府提速的要求,推进济南市与外地的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保障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济南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简称驻济办事机构)。
  第三条 外地单位凡申请冠以驻济办事机构名称,均需到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设立驻济办事机构公函,内容包括拟设驻济办事机构的名称、任务、主要业务、人员编制及机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法、机构不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的承诺等;
  (二)在济建造、购买或租赁办公和其他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文件;
  (三)驻济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书、法人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近期简介;
  (五)申请单位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驻济办事机构的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外地驻济南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领取《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登记备案证明》和《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可对外办公。驻济办事机构凭登记备案证明和登记证办理刻制公章、机构代码证和开设银行帐户等手续。
  第五条 驻济办事机构人员凭登记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需要迁移户口的,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六条 驻济办事机构招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所聘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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