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农机服务部门
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收取服务费的复函
(晋价管字[2003]146号 2003年5月15日)
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2003年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取服务费的函》(晋农机生字[2003]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晋政办法(2003)16号文件中“在疫情期间,坚持原则上不出台或暂缓出台提高政府定价(费)的调价(费)项目,以利社会的稳定”的精神,各县(市、区)农机服务部门组织当地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县(市、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仍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即最高标准为:悬挂式270元/台,自走式370元/台。
二、对外省支援我省机收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按其作业量及向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内容,服务费的最高标准为每亩1元。
三、各县(市、区)农机服务部门在收取服务费后,按实际收取金额的10%交地、市农机服务部门,以补充其机收作业专项服务经费之不足。
四、对收取的服务费,必须专项用于与机收作业、机户、机具等相关的各项服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其它项目的开支,专用部分也应从紧掌握。当年结余的部分应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