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
切实做好农村价格管理的通知
(吉省价检字[2003]21号 2003年5月8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自从我省出现首例“非典”患者以来,省内局部地方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医疗保健品,以及食盐、大米、豆油等日常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曾一度出现波动,我们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这方面商品价格的上涨,打击了哄抬物价、借机牟利的不法行为。根据近期价格波动有向农村蔓延的趋势,为进一步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社会,现就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农村价格管理的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不要以为目前农村没有出“非典”,从而淡化对农村价格管理的意识,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对农村价格管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找出这一时期当地农村价格管理的重点,对易于引起农村市场价格波动的商品要重点监测,盯住不放,一有风吹草动要迅速反应,及时控制,保证农村市场货丰价稳。
二、要继续做好农业生产资料、抗旱物资的价格检查,农民建房收费检查和农村中小学教育和收费检查。对借机哄抬生产资料价格,擅自提高农民建房收费和学生教育收费的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处。
三、要继续做好配合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坚持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巩固已经建立起来的各项制度,对不认真执行制度和执行措施不利的,要坚决纠正;对违反制度的,要加重处罚,绝不姑息。
四、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对还没有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要抓紧建立;对已经建立起来的,要进一步完善。尤其在防治“非典”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对稳定农村市场价格,保护农民切身利益,将起到积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这项工作比较滞后的地方,至迟都应在上半年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要做好在防治“非典”期间国家对农村有关价格方面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收治农村“非典”患者不收费、省里关于消毒不收费等一系列规定,对那些不应收费而进行收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从严查处。以保证国家对农村有关价格方面优惠政府的真正落实。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突出农村价格检查重点,对防治“非典”的药品和与农民生活相关的必需品的价格,一定要认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里在防治“非典”期间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性质恶劣的,要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