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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古田县鹤塘农贸市场土地拍卖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古田县鹤塘农贸市
场土地拍卖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84号 2003年5月9日)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政一[2002]24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古田县鹤塘农贸市场,于1991年由鹤塘镇、鹤塘村和古田县工商局三家合建,在924.82平方米的地块上,建起一层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同为924.82平方米)。2002年10月,经拍卖古田县鹤塘农贸市场取得288万元价款,其中房产85万元,土地203万元。房产收入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但土地收入,未缴纳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解释: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应比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古田县鹤塘农贸市场土地连同不动产一同拍卖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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