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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价电[2003]43号 2003年5月9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前一时期,我省各级价格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省及各地出台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监管措施;较快地平息了前阶段市场上中药材、医用品和粮食等价格异常上涨苗头;严厉查处了一批趁防治“非典”之机哄抬物价、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非典”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现就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毫不松懈地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防治“非典”是当前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当前的头等大事。虽然当前市场价格已趋平稳,但疫情警报尚未解除,各地价格部门切不可麻痹大意,盲目乐观,要进一步提高对“非典”防治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进一步做好艰苦作战的思想准备,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周密部署,落实措施,确保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在继续抓好城市价格监管的同时,重点做好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各地价格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农村价格监管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农村地区可能发生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尽早研究处置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处置预案要做深、做细、做实,要落实责任,落实人员。一旦发生农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或抢购商品的情况,要反应敏锐,沉着应对,果断处置,确保农村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各地价格部门要把国家、省和各地出台的一系列价格干预和加强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向农村延伸,落实到农村。
  (二)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管理网络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农村价格监管。已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地方,要依托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进一步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巡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尚未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地方,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加强下乡巡查,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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