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电厂上网临时电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3]220号)
天津市电力公司:
为确保我市电力供应,兼顾发电企业和电网的经济利益,根据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与天津联络线价格结算办法,经研究,现将核定我市部门电厂上网临时电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起,我市电厂上网临时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206元。
二、执行上网临时电价的电量是:天津永利发电有限公司、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电力有限公司、静海热电厂在超过国家确定的并价电量范围以外所发的上网电量;中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电厂除自用以外的所发上网电量。
三、以上措施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