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隔离区内的被隔离控制人员,在居住的房间之外取水、上公用厕所或卫生间,必须戴口罩并限定在隔离控制区内活动。禁止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离开隔离控制区。
(四)切实做好隔离控制区内的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系统及通风系统管道,并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所有房间应加强自然通风。所有垃圾应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用专车运出。
(五)原则上不允许被隔离控制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隔离控制区。确有必要进入隔离控制区的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走特定通道。
(六)切实加强隔离控制区内的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
(七)家畜、家禽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得放养。
四、隔离控制区的组织管理
(一)隔离控制工作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民政、交通、城建、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组织、社区以及志愿者等,要积极配合。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隔离控制区内正常供水、供电、供气,确保隔离控制区内通信畅通,确保隔离控制区内电视图像清晰、信号正常。
(三)隔离控制区内的生活必需品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供应。设立专门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以杜绝隔离控制区以内人员与供应人员的直接接触。
(四)当密切接触者被异地集中隔离控制时,集中隔离控制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做好相关工作。
五、隔离控制的期限和解除
(一)隔离控制期限由批准设置隔离控制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决定,一般为从实际隔离之日起两周时间。如果在第一个隔离控制期限内有新发病例出现,应该自新发病例出现之日起,继续延长一个隔离控制期限,直至在一个完整的隔离控制期限内无新发病例出现。
(二)解除隔离控制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报请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解除对该区域的隔离控制。对较大的隔离控制区域,可根据疫情控制效果分期解除隔离控制。隔离控制解除后,应立即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
(三)被隔离控制人员在隔离控制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歧视和无故拒收、解聘被解除隔离控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