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典型肺炎疫情
重点区域实施隔离控制的意见
(冀政[2003]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途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疫病流行,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北省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实施细则》,现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实施隔离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隔离控制区域的认定、批准及实施
(一)实施隔离控制的区域,必须是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确需依法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区域;必须是以控制传染源、切断疫情的传播途径为目的;必须对被隔离控制人员在医疗、防疫、生活必需品供应等诸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并确保被隔离控制人员基本需求。
(二)设置隔离控制区,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设置隔离控制区公告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隔离控制的范围和对象
(一)因非典型肺炎暴发受到病原严重污染的下列场所: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场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学习教育场所;写字楼、居民住宅、自然村等生活场所;宾馆、饭店、洗浴等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其他特定场所。
(二)在上述场所就医、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类人员,尤其是与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
(三)上述场所内受到非典型肺炎病原污染的动物、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
三、隔离控制的内容
(一)隔离控制区应设置明显标志。对范围大的隔离控制区应划分为若干小隔离控制区域,并保证各个小隔离控制区域内的人员之间不发生接触。
(二)隔离控制区内的被隔离控制人员,应就地实施隔离观察,每日测量体温并有详细记录。对体温超过37℃者要加强观察;对体温超过38℃或有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的人员,要及时用专车送往定点医院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