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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实施隔离控制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典型肺炎疫情
重点区域实施隔离控制的意见
(冀政[2003]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途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疫病流行,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北省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实施细则》,现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实施隔离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隔离控制区域的认定、批准及实施
  (一)实施隔离控制的区域,必须是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确需依法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区域;必须是以控制传染源、切断疫情的传播途径为目的;必须对被隔离控制人员在医疗、防疫、生活必需品供应等诸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并确保被隔离控制人员基本需求。
  (二)设置隔离控制区,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设置隔离控制区公告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隔离控制的范围和对象
  (一)因非典型肺炎暴发受到病原严重污染的下列场所: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场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学习教育场所;写字楼、居民住宅、自然村等生活场所;宾馆、饭店、洗浴等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其他特定场所。
  (二)在上述场所就医、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类人员,尤其是与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
  (三)上述场所内受到非典型肺炎病原污染的动物、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
  三、隔离控制的内容
  (一)隔离控制区应设置明显标志。对范围大的隔离控制区应划分为若干小隔离控制区域,并保证各个小隔离控制区域内的人员之间不发生接触。
  (二)隔离控制区内的被隔离控制人员,应就地实施隔离观察,每日测量体温并有详细记录。对体温超过37℃者要加强观察;对体温超过38℃或有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的人员,要及时用专车送往定点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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