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对白沙县要求收取
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琼计价格[2003]421号 2003年5月9日)
白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立项收取生活垃圾和废水处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城市收取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的现行政策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白沙县城开征污水处理费,专款用于补偿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前暂按0.2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计费暂按以下计量方法征收:以水为生活或生产经营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90%计收;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的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起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区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对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的污水排放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开征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生活垃圾收费问题。今年5月1日新公布的《海南省定价目录》规定,该项收费标准已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的出台请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