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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工商领域协会(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9、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10、指导帮助行业内企业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当地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九条 协会的办会原则。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加入行业协会。凡在本省内取得营业执照或连续营业一年以上非本省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相关的行业协会。与这一行业相关的本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企业依据工作需要和自愿原则,可以申请加入两个以上相关的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行业协会的章程必须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经选举产业。选举规则、任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选举或者改选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第七条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以及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执行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例外。本办法第十七款第七条关于开除会员资格的惩戒措施,第十六条关于自愿入会的规定,不适用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实行当然会员制的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过渡条款。本省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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