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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工商领域协会(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经批准同意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完成筹备工作,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30日内向社团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协会筹备工作完成情况的审查。完成筹备工作的协会,应将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有关事宜包括章程、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执行机构的设置等报省协会办审查。
  协会管办审查同意后,出具成立登记文件。30日内报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协会的分支及代表机构的设立。本省行业协会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应当经协会办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协会的变更、注销。协会需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协会办审查同意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职能。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为主,进行行业自律;代表行业参与制定审查行业标准;协调行业纠纷;进行行业调研;提出行业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宜。
  行业协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招商会展、创办刊物及产品推介活动;
  2、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规划、行业改革、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协助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经济政策和法规;反馈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3、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并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4、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参与本行业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的制定;在市场划分、销售价格、竞争手段等方面进行协调自律,防止不公平竞争和盲目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5、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6、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行业准入资格质资审查的前期工作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7、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害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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