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
工商领域协会(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经贸发[2003]176号 2003年5月12日)
各市经贸委(经委)、杨凌经贸局:
现将陕西工商领域协会(商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工商领域协会(商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目的。为规范我省工商领域行业协(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商领域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以经济贸易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组织机构和管理。成立陕西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会办)设在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履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
省经贸委各行业办、相关处室,负责对行业协会涉及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是省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支持和培育发展。各级经贸部门应当扶持和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应属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承担,同时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设立协会的原则。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
同一行业、产品或综合性的协会,在本省范围内只设立一个省级行业协会。
各设区市可根据情况,组建市级行业协会,在市社团管理局登记。
第六条 发起筹备的条件。在本省发起筹备行业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