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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中融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试行收取企业资信评估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中融企业信用
评估有限公司试行收取企业资信评估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3]57号 2003年5月13日)


湖南中融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办服务价格登记证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试行收取企业资信评估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并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
  二、企业资信评估收费按被评估企业总资产实行差额累进计费。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为1‰;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为0.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35‰;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部分(含3000万元)为0.3‰;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25%;5000万元以上--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2‰;1亿元以上部分为0.1%。每户企业每次评估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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