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中融企业信用
评估有限公司试行收取企业资信评估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3]57号 2003年5月13日)
湖南中融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办服务价格登记证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试行收取企业资信评估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并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
二、企业资信评估收费按被评估企业总资产实行差额累进计费。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为1‰;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为0.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35‰;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部分(含3000万元)为0.3‰;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25%;5000万元以上--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2‰;1亿元以上部分为0.1%。每户企业每次评估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