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治
非典型肺炎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劳社发电[2003]6号)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当前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用人单位在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期间,要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任何单位都不得以防治非典型肺炎为由裁减员工,包括农民工;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非典患病员工和疑似非典患病员工的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确因非典型肺炎疫情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采取临时休假措施。对休假的员工,其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待遇。非典患病员工、疑似非典患病员工和被隔离留观的员工,在隔离或治疗期间,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足额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