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无公害蔬菜生产集中地区,农药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无公害蔬菜生产中禁用的农药;在非集中地区,销售无公害蔬菜生产禁用农药要实行身份证登记制度,销售者在销售农药时要说明农药的用途、用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禁止向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超标排放有害的废气、废水、废物。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内,禁止利用有害的污水、废水灌溉菜田。
第十七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农药合理安全使用准则施用农药。施用过农药的无公害蔬菜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上市。无公害蔬菜病虫害的防治应采用综合防治技术,努力减少病虫源,提高无公害蔬菜抗病能力,减少用药次数。
第十八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科学、合理施用肥料,提倡施用有机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逐步减少土壤污染,降低无公害蔬菜有害物质残留量。
第十九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或无公害蔬菜生产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技术人员,负责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和无公害蔬菜检测工作,确保生产的无公害蔬菜残留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无公害蔬菜产区的环境质量检测及污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无公害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增白、染色的药物或激素物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导致无公害蔬菜中残留农药超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销毁费用由生产单位或个人负责;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售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内,利用有害的污水、废水灌溉菜田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向菜田排放有害的废气、废水、废物、污水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