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1日)废止(原因:已不适用,被《珠海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取代)珠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2003年2月1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蔬菜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药管理条例》、《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没有受到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其残留量符合国家农业标准、农业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农业标准的蔬菜。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无公害蔬菜生产、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蔬菜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和无公害蔬菜的检验检疫。
工商、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贸流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无公害蔬菜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规划,开发、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
第六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和无公害蔬菜基地可以通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蔬菜认证。经认证的产品可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并可挂牌经营。
未经认证,不得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