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172号 2003年5月8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01号)精神,现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江苏境内各分支机构,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境内)
分支机构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8、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9、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1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1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1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1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1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公司
1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1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1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支公司
18、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支公司
19、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