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3月1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价消[2003]81号 2003年5月13日)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生猪屠宰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2]324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就收费政策界限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中的所有收费只有三项,即工商管理费、检疫检测费、屠宰厂(场)加工服务费。其中第一、二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项为服务性收费。
二、工商管理费的执收主体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包含生猪定点屠宰稽查管理。检疫检测费的执收主体是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其中按开展“瘦肉精”检测进行收费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进行“瘦肉精”检测所需的实验室和设备、有专业技术人员并开展了“瘦肉精”检测。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不能收取“瘦肉精”检测费。屠宰厂(场)加工服务费的执收主体是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厂(场)加工销售猪肉,不得另行收取肉质品质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