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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及机构设置;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网站应设立“企业之窗”、“便民之窗”等栏目为企业和市民服务。
  其他市级国家机关和市级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确定应通过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本市中心网站的域名为wuhan.gov.cn;行政机关设立的分网站的域名为www.whxxx.gov.cn,其中xxx为该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首字母的组合;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分网站的域名为www.whxxx.org.cn,其中xxx为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首字母的组合。
  使用网站域名应向市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务电子信箱的规范格式为:xxx@wuhan.gov.cn,其中xxx为使用者自定义的字母、数字、下划线、短横线等符号的组合。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应在中心网站设立政务电子信箱服务器,供网站设立单位和网站专职工作人员使用。
  中心网站政务电子信箱服务器的管理人员应维护政务电子信箱用户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资料。
  第十三条 分网站彩虚拟主机方式的,由信息中心负责其网络和运行管理。分网站设立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发布和上传密码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分网站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由设立单位负责网络和运行管理。
  信息中心应保证中心网站安全可靠地运行,并会同各分网站设立单位对网站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网站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不同的网络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采用统一CA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采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加密等安全技术及手段,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网站设立单位的政务信息和转载新闻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网站只能转载由市宣传主管部门规定的媒体发布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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