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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务网站的管理,发挥政务网站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公众网上设立的中心网站和市级国家机关、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级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设立的分网站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四条 网站的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软件、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中心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对分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武汉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承担。
  计划、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宣传、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与网站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应会同市发展计划等部门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编制本市网站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网站建设规范、技术标准、运行规程以及服务规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发布前建成的分网站重新组织认证;不符合网站建设规范或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应指导和督促其加以改进。
  第八条 网站设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网站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严格执行网站建设规范、技术标准、运行规程及服务规则;
  (三)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中心网站提供有关栏目的信息;
  (四)保证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按规定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五)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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