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津价费[2003]234号)
红桥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及驾驶员挂靠企业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津红价检[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全市各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服务单位开展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服务均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1999]827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2年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通知》(津价费[2003]114号)的规定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