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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省电网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省电网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
(湘价重[2003]84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湘价重[2003]4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中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为确保省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按规定实现同网同价,防止农村用电中的乱加价、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进一步落实省电网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电网及省电网代管县、代管农场供电区域内(具体名单见附件一),电力部门已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即不满1千伏的0.548元/kwh,1千伏及以上的0.543元/kwh。不论是否“网改”或户表改造、或交纳户表改造费,只要是已抄表到户包括“两改”前乡镇电管站已抄表到户的,均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已抄表到户的用户,凡发现有退回由村、组或企事业单位转供以及个人承包加价的要严惩。尚未抄表到户的,供电所要在今年内抄表到户。
  二、为确保未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的到户电价顺利执行同价前基价,供电所供给变压器台区的居民用电,按同价前基价减合理费用及正常损耗的倒扣办法,由市州物价局在每千瓦时0.46元以内核定具体价格。
  三、对尚未进行户表改造,或已进行户表改造但尚未按规定标准交纳户表改造费的农村用户,电表及表以下进户线安装材料费,仍按湘价重字[200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及收取办法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省电网及省电网代管县、代管农场供电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各类用电,仍按[1998]湘价重字第2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2]16号文件确定的最高限价的规定执行。同时,对已网改的最高限价进行适当降低,详见附表二。为平衡已“网改”和未“网改”的价格水平,市州物价部门也可采取全县统算办法,将已“网改”的和未“网改”乡镇加权平均确定到户电价。
  五、地方小电网和小水电自供区的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已完成“网改”的,到户电价不得超过同价前基价;尚未完成“网改”的,到户电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各地应加强对小电网和自供区的电价管理,对超过上述规定价格的应立即降下来,对已低于上述规定价格的,不得借大电网同价之机,提高现行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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