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系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考试和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沪人[2003]69号)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社区、乡镇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区、乡镇卫生服务质量,提供“六位一体”的卫生服务,参照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发[1999]第92号)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分为初级资格(全科助理医师、全科医师),中级资格(全科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全科副主任医师、全科主任医师)。
第四条 全科医学初、中级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全科医学高级资格实行评审办法,考试和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报名参加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和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申报全科助理医师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取得相应等级全科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六条 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报者还需分别具备下列条件或条件之一:
(一)全科助理医师(医士级)
具有临床医学中专毕业学历,受聘医疗专业岗位满1年。
(二)全科医师(医师级)
1、具有临床医学中专毕业学历,受聘医疗专业岗位满5年;
2、具有临床医学大专毕业学历,受聘医疗专业岗位满3年;
3、具有临床医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受聘医疗专业岗位满1年。
(三)全科主治医师
1、具有临床医学大专毕业学历,在医师岗位上受聘满6年;
2、具有临床医学本科毕业学历,在医师岗位上受聘满4年;
3、具有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在医师岗位上受聘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