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最近下发。实施意见对全省农村卫生工作指导思想、公共卫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卫生投入、卫生支农和扶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药卫生监督管理、卫生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实施意见规定:各市(州)对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到乡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2档。到2005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从2003年起到2010年,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县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按照职能分工,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争取在3年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或投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在距离城市和县城相对比较偏远、农村人口较多、经济基础和医疗卫生服务比较薄弱的地方,将县级医疗机构人力、物力资源下移,建立扶贫医院。扶贫医院的建设,原则上在原有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改建或扩建,并保留原有乡(镇)卫生院的牌子,承担政府赋予的公共卫生职能。各级政府对扶贫医院建设要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和政策支持。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可设立扶贫病房或扶贫门诊,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农民患者提供便捷、可及、质量比较优良的医疗卫生服务,让广大农民能够看上病、看起病、看好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从2003年起,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捐助等形式,设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既可以对救助对象患大病时给予一定的医药费用补助,也可以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意见规定,从2003年起,以县(市)为单位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到2010年,全省以县(市)为单位应全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省、市(州)、县(市)级财政按4∶3∶3的比例每年每人补助不低于10元,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0元,农民每年每人投入不应低于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经办机构,所需人员在卫生行政部门中调剂解决,其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