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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有关监督检验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联系。
  联系电话:836593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8365922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黄金周,“元旦”、“六、一”、安全生产月、党代会、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期间,对武汉地区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质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锅监处、市局特监处)按各自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市质监局各分局(以下简称质监分局)负责本辖区业务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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