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津审改办发[2003]2号)
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津审改办发[2003]1号)的部署,现就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清理范围。
清理的单位包括市政府各委、局、直属部门和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可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为清理阶段,按照《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的要求,各部门对涉及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原保留的、漏报的及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这项工作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二步为汇总阶段,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在将本部门审批项目汇总造册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附后),并把填写好的《登记表》和《汇总表》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步为确认阶段,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与各部门协商确认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全部工作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要求
1、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根据审批内容、审批处室和审批对象等构成要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既不能把多项审批合而为一,也不能把一项审批分解拆开。
2、认真填写表格。此次表格填写的内容要作为市政府最终确定保留审批事项的依据。各部门要仔细研究《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和《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涉及的每一项内容,逐项认真填写,并按照要求上报。对于把握不准的地方,要及时与市审改办研究沟通。
3、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这项工作的负责同志要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内容、统计数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不按规定填报或填报不实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