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要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卫生耗材用后销毁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用后销毁制度、销毁记录、销毁责任人的落实情况,严防重复使用和用后未经处理流入社会情况,杜绝二次污染。
(八)要严厉打击借防治“非典”之机,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及其他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联合执法的措施及要求
(一)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采取一家牵头,多方配合的方式,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根据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实施意见,具体分工如下:
1、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检查由药监部门牵头,工商、公安、卫生、质监部门参加配合实施;
2、生活必需品质量及安全由质监部门牵头,药监、卫生、公安、价格主管部门参加配合实施;
3、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违法广告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药监、卫生、公安、质监、价格主管部门参加配合实施;
4、食品、消毒剂产品的卫生质量及安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用后销毁处理由卫生部门牵头,药监、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参加配合实施;
5、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督检查由价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药监、卫生、工商、公安、质监部门参加配合实施。
(二)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和沟通,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每日报告制度,各市(州、地)专项检查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日上午12时前将前一日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按国务院防治“非典”后勤保障办公室的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省各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汇总后分别报国务院防治“非典”后勤保障办公室和省防治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和重大案件应随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要案件及查办情况要有书面报告。
(三)在当前防治“非典”工作的关键时期,要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单位,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严惩。要及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赢得社会舆论关注,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保证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