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配制过程的监督检查。要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等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追踪检查,特别是对防治“非典”产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过程以及中间体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与GMP认证和复查工作结合起来。要对医疗机构灭菌制剂的配制全过程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对制剂配制环境和回收瓶重复使用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3、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经营企业的储存条件和购销渠道的专项监督检查。要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等产品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购进和销售的渠道是否合法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仓库的储存条件、购销记录、质量验收记录、出库复核记录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要与监督实施GSP工作结合起来。
(二)开展对消毒产品、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卫生用品的监督检查,确保防治“非典”消毒产品的质量和消毒效果。
(三)要加强药品、消毒剂产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合理用药和正确使用消毒剂产品的宣传和指导,严防在当前用药急剧增加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群体性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中毒。要加大“菜篮子”产品和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确保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安全。
(四)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等违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的行为。重点是对药品批发企业吸纳无证经营户从事挂靠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对超范围和无证照经营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吸纳无证经营户从事药品批发的药品批发企业,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1、全省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为兰州市及发生疫情的地区。
2、要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质量问题较多地区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食品等产品的重点监督检查。
3、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相应的重点监督检查区域,主要是人口稠密及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经营活动比较集中的地区。
4、要加强对群众举报多、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止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要做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打着高科技旗号、盗用权威机构名义、利用消费者缺乏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保健等专业知识发布虚假广告或变相广告的,要及时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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