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倡导信用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扩大影响,使全社会真正关注信用,提升全社会职业道德素质,树立诚信的公德意识,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通过创建信用文明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诚信教育,使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二)建立中介机构,搭建信用平台,规范信息披露。建立征信机构是建设信用吉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推动征信公司的建立。征信公司的建立,要严格控制数量,保证质量,权威发布,宁缺毋滥,朝着国际社会认可的征信资质发展。征信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来运作,逐步实现信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秘密的处理,明确社会信用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以及信用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严惩失信行为。通过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同时,加快我省信用方面的法规建设,并认真探索和研究制订与信用建设配套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以促使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四)奖励守信行为。对守法守信、诚信经营的企业和公民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给予弘扬和鼓励。对守信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在物质、精神方面建立长效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引导全社会重视和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理念。
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继续和发展,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在不同阶段的体现和要求。为了避免机构过多过滥、职能交叉、相互推诿扯皮,此项工作不设置新的领导机构,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领导,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综合、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成员单位随着职能、任务的不同将进行适当调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借鉴一些省市做法,在适当的时机,组建吉林省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全社会信用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抓紧落实。尤其是工商、税务、质监、物价、银行、海关、公、检、法等部门,要继续发扬好的传统,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搞好协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