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的部分行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以及饮食业、旅店业,因非典影响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缓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司机,经批准可以适当调低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七、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对防治非典一线人员取得的特殊临时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典防治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医务补贴,以及负责防止非典扩散检查任务的各类检查站、留验站的工作人员,防治非典定点宾馆、饭店的工作人员等防治非典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非典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防止非典的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用途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对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防治非典定点医院,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凭上述单位出具的防治非典捐赠的收据,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有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一、对购置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设备及科研经费支出可在当年一次性列入成本。
对承担政府防治非典研究任务的科研单位和企业购置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设备以及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在当年一次性列入成本。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此而影响效益下降的,按不受影响的效益计算发放效益工资,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十二、加大对防治非典科研项目的扶持力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和新产品新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向防治非典行业、企业和项目倾斜。